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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es-icore® 条款和条件

imes-icore GmbH,地址:Im Leibolzgraben 16, 36132 Eiterfeld,由总经理 Christoph Stark 和 Christian Müller 代表,电话:+49 (0 6672 898 228),传真:+49 (0 6672 898 222),电子邮件:(以下也称为卖方或 imes-icore GmbH电话:+49 (0) 6672 898 228,传真:+49 (0) 6672 898 222,电子邮件:info(at)imes-icore.de(以下也称卖方或 imes-icore GmbH)的产品和服务。这些条款是卖方与合同伙伴(以下也称为 "客户 "或 "顾客")就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所签订的所有合同的一部分。

合同的标的是为我们的注册客户销售商品和/或提供服务。根据《德国民法典》第 14 条的规定,我们的所有客户均保证自己是企业主。 货物和/或服务的基本特征可在相关报价中找到。

Terms & Condi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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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效性

以下条款和条件适用于您与作为卖方的我方签订的合同,除非双方以书面形式达成修订协议。只有在我们明确同意的情况下,偏离或冲突的条款和条件才有效。客户或第三方的条款和条件不适用,即使卖方在个别情况下并未单独反对其有效性。即使卖方提及包含或提及客户或第三方条款和条件的信件,也不构成对这些条款和条件有效性的同意。这些条款和条件也适用于今后向客户交付的所有货物、服务或报价,即使未再次另行约定。

§2 要约和合同的订立

(1) 除非明确标明具有约束力或包含具体的接受期限,否则卖方的所有报价均可更改且不具约束力。卖方可在收到订单或委托后 14 天内接受订单或委托。

(2) 书面采购合同或书面订单确认书,包括本通用条款和条件,是卖方和客户之间法律关系的唯一决定性文件。这充分反映了合同双方就合同事项达成的所有协议。卖方在本合同签订前的口头承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之间的口头协议由书面合同取代,除非在每种情况下都明确表示这些口头协议将继续以具有约束力的方式适用。

(3) 订购定制产品以及订购不在我们产品目录中的数量和尺寸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如有必要,必须支付约定的定金。如果委托定制的产品数量较大,我们可能会少交或多交适当数量的产品(通常为 ± 10%)。运输包装一律按成本收费。

(4) 对协议(包括本一般条款和条件)的补充和更改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方可生效。除总经理或授权签字人外,卖方员工无权做出与此不同的口头协议。电信方式,特别是传真或电子邮件,足以符合书面形式的要求,但必须传送已签署声明的副本。

(5) 卖方提供的有关交货或服务的信息(如重量、尺寸、实用价值、承载能力、公差和技术数据)以及我方对这些信息的描述(如图纸和图像)仅为近似值,除非合同规定的用途的可用性要求完全一致。它们不是保证特性,而是产品或服务的描述或标识。只要不影响合同规定用途的可用性,允许出现习惯性偏差和因法律规定或技术改进而出现的偏差,以及用同等价值的部件替换部件。

(6) 卖方对其提出的所有报价和成本估算,以及向客户提供的图纸、插图、计算书、 小册子、目录、模型、工具及其他文件和辅助材料保留所有权或版权。未经卖方明确同意,订货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披露、自行使用或通过第三方使用或复制这些物品或其内容。在卖方的要求下,如果客户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不再需要这些物品,或者如果谈判没有导致合同的签订,客户必须将这些物品全部归还卖方,并销毁任何复制件。

§3 价格和付款

(1) 价格适用于订单确认书中列出的服务和交货范围。价格适用于订单确认中列出的服务和交货范围。发货的最低订单价值为 100 欧元(不含增值税,外加包装费、运费、关税和保险费)。附加或特殊服务将另行收费。价格以欧元为单位,不含包装费、法定增值税、出口交货时客户要求的运输保险费、关税、税费或转账费(银行转账费或汇率费)以及其他公共费用。如果在合同方的要求下进行未付关税交货,则合同方应向我方承担海关管理部门的任何额外索赔,并免除我方的索赔责任。

(2) 原则上,只有在预付款的情况下才能交货。凭发票交货必须得到明确同意。订单确认中约定的条件适用。卖方收货日期即为付款日期。支票只有在兑现后才被视为付款。如果客户未在到期日前付款,则应从到期日起按年利率 5%支付欠款,并支付利息;在违约的情况下,主张更高的利息和更多的损失不受影响。

(3) 只有在反索赔无争议或已依法确立的情况下,才允许对客户的反索赔进行抵消或扣留付款。只有当 Imes-icore GmbH 的付款要求和客户的反要求基于相同的合同关系时,客户才能主张拒绝履约权或保留权。

(4) 如果在合同签订后,卖方意识到有可能显著降低客户信用度的情况,并因此危及到客户对卖方在相应合同关系(包括适用同一框架协议的其他单个订单)中的未偿付债权的支付,则卖方仅有权在预付款或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履行或提供未完成的交付或服务。

(5) 此外,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第(5)款的规定,我方有权仅在预付款或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执行尚未交付的货物,并在设定合理的宽限期后撤销合同或要求对不履约行为进行赔偿。如果客户拖欠先前交货的货款,则不能享受折扣。在与商家的业务往来中,客户无权拒绝履约。客户无权保留货款。只有在客户的反索赔被明确宣布为无争议或已被依法确认的情况下,才允许客户进行抵消。我们没有义务接受汇票。

(6) 如果客户未按期承兑,则到期日为发货准备就绪通知之日。

(7) 即使客户另有规定,也只能根据《德国民法典》(BGB)第 366 条抵消付款。

§4 交货和交货时间

(1) 交货为工厂交货。低于最低订单金额时,不向国外发货。

(2) 卖方承诺的交货和服务的期限和日期始终只是近似值,但在所有执行细节完全明 确之前并非如此。如果已约定运输,交货期和交货日期指的是将货物移交给货运代理、承运商或其他受委托运输的第三方的时间。

(3) 在不影响我方对客户违约所享有的权利的情况下,约定的交货期按客户未履行本合同或其他合同义务的期限顺延。如果已经约定了交货日期,这一点也同样适用。

(4) 对于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在合同订立时无法预见的事件(如各种操作中断、材料或能源采购困难、运输延误、罢工、合法停工、缺乏人力、能源或原材料、难以获得必要的官方许可、官方措施或供应商不交货、不正确交货或延迟交货)造成的无法交货或延迟交货,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此类事件使卖方的交货或服务变得更加困难或不可能,并且这种阻碍不仅是暂时性的,则卖方有权撤销合同。损失索赔被排除在外。

(5) 如果出现卖方不负责任的临时性障碍,交货或服务期限将被延长,或交货或服务日期将被推迟,推迟时间为障碍期加上合理的启动期。如果延迟导致客户无法接受交货或服务,客户可以立即向卖方发出书面声明,撤销合同。损失索赔被排除在外。

(6) 如果合同方为商人,在卖方应负责的不可能情况下,客户有权要求赔偿。但是,买方的损失赔偿要求仅限于因不可能情况而无法适当运行的交货或服务部分的 10%。客户提出的损失赔偿要求超过规定的 10%,则不在赔偿之列。如果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必须承担责任,则不适用此规定。客户撤销合同的权利不受影响,但仅限于因不可能而无法适当运行的交付或服务部分。

(7) 卖方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有权部分交货

  • 客户可以在合同规定的用途范围内使用部分交付的货物、
  • 确保交付订购的剩余货物,且
  • 客户不会因此产生任何重大的额外工作或额外费用(除非卖方声明愿意承担这些费用)。

(8) 如果我方违约,客户必须给我方一个合理的宽限期。在此宽限期过后,如果货物在此时间点仍未向客户报告可以发货,客户可以撤销合同。因未遵守交货期限或日期而造成的损失索赔不予受理。

§5 履约地点、发货、包装、风险转移、验收

(1) 合同关系产生的所有义务的履行、付款和完成地点为卖方的注册办事处。

(2) 发货方式和包装由卖方自行决定。只有在书面确认的情况下,客户的发货指示才对卖方有约束力。

(3) 风险最迟在交付货物时转移给客户(装载过程的开始是决定性的)。这也适用于部分交货或卖方承担其他服务(如运输或安装)的情况。如果由于客户原因导致发货或交接延迟,则风险自交付货物已准备好发货且卖方已将此情况通知客户之日起转移给客户。

(4) 风险转移后的仓储费用由客户承担。由卖方储存的情况下,每过一周,储存费用为需储存的交付货物发票金额的 [0.25]%。我方保留主张并提供额外或较低仓储费用证据的权利。

(5) 除非客户禁止,否则我们将为所有货物购买运输保险。只有在客户明确要求的情况下,卖方才会为货物投保失窃、破损、火灾、水渍或其他可保风险险,费用由客户自行承担。

(6) 就必须验收而言,在下列情况下,所购货物被视为已被验收

  • 交货,如果卖方还负责安装,安装已经完成,并且
  • 卖方已根据本节第 5 (6)条规定的名义验收将此通知客户,并要求客户验收或
  • 自交货或安装起已过七个工作日,或客户已开始使用所购买的物品(例如,已将所交付的系统投入使用),在这种情况下,自交货或安装起已过六个工作日,或
  • 除了向卖方报告的导致无法使用或严重影响使用所购产品的缺陷之外,客户在此期限内未能接收货物。

§6 保修,材料缺陷

(1) 在与消费者(《德国民法典》第 13 条所指的消费者)的合同关系中,卖方根据法律规定保证其产品自交付之日起两年内无瑕疵。在与承包商(承包商,根据《德国民法典》第 14 条)的合同关系中,我们保证我们的产品在一年内无缺陷。我们保证铣削主轴在 6 个月内无缺陷。此质保期也适用于集成到机器系统中的铣削主轴。在机床系统使用或操作不当的情况下,铣削主轴不在保修范围内。此保修期也适用于集成到机器系统中的主轴。在部分交货的情况下,保修期从货物交付给客户时开始计算。

(2) 交付给客户或客户指定的第三方后,应立即对交付的货物进行仔细检查。客户必须在目的地收到货物后七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我方提出投诉。对于明显缺陷或其他经立即仔细检查即可发现的缺陷,如果卖方在交货后七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书面缺陷通知,则视为客户认可。对于其他瑕疵,如果卖方在瑕疵显现后七个工作日内未收到瑕疵通知,则视为客户已认可交付物品;如果瑕疵在正常使用期间的较早时间点已被客户识别,则该较早时间点对通知期的起始具有决定性作用。只有当货物仍处于交货时的状态时,投诉才会被考虑。在与非商人的业务往来中,这只适用于存在明显缺陷的情况。

(3) 卖方可自行决定更换交货、修理或补偿减少的价值。如果修理或更换交货失败,非商业商人有权选择减少报酬或取消合同。

(4) 客户必须给予卖方合理的时间和机会进行维修。如果客户拒绝,则卖方可免除责任。只有在我方同意的情况下,才允许退货。运费由客户承担。如果投诉属实,卖方将按照最便宜的运输路线报销费用;但如果由于交货地点与交货地点不同而导致费用增加,则不在此列。

(5) 如果客户对交付的货物进行检查,并指出卖方应承担责任的错误,我们将对每件检查过的设备收取手续费,如果结果证明没有缺陷的话。无论出于何种法律原因,我们的责任仅限于故意和重大过失。我们会尽我们所知提供技术建议。但是,有关我们产品的适用性和使用的所有细节和信息均不具有约束力,客户无需自行进行测试和试验。客户有责任在使用货物时遵守法律和官方规定。只有在书面明确保证的情况下,我们才对货物的特定用途适用性负责。退货应使用原包装或同等包装。

(6) 如果由于许可或事实原因,卖方无法消除其他制造商生产的部件中存在的缺陷,卖方将自行选择向制造商和供应商提出保修要求,或将保修要求转让给客户。就此类缺陷而言,只有在对制造商和供应商的上述索赔要求未能成功执行或因破产等原因无法执行的情况下,才可在其他条件下根据本通用条款和条件向卖方提出保修索赔要求。在法律纠纷期间,客户对卖方的相关保修索赔时效中止。

(7) 如果客户在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更改了交付物品或由第三方更改了交付物品,从而导致不可能或不合理地难以弥补缺陷,则不适用保修条款。在任何情况下,客户都必须承担因更改而造成的缺陷补救的额外费用。

(8) 在个别情况下,与客户商定的旧货交付不包含任何材料缺陷保证。

(9) 客户有义务立即安装卖方提供的软件更新,以维持其对软件交付的保修要求。实质性缺陷保修不适用于以下情况造成的缺陷:合同软件使用的软硬件环境不符合许可 证中规定的要求,或者客户在未获得法律、本合同或卖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对软件进 行了更改和修改。卖方还通过在其主页上提供自动安装程序的更新供下载,以及为客户提供电话支持以解决任何可能出现的安装问题,来履行其维修义务。

(10) 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错误交货、多交货或短交货的情况。在及时投诉的情况下,客户有权要求

a) 在退回错误交货的情况下交付约定的货物。
b) 在短交货的情况下进行后续交货或部分降价。
c) 退回多交付的货物。

如果未及时投诉,则按实际交付数量确定价格。

§7 工业产权

(1) 根据本条款第 7 条,卖方保证交付的货物不涉及工业产权或第三方版权。客户不得要求转让源程序或复制和分发所提供的软件。如果因上述权利受到侵犯而对合同另一方提出索赔,合同另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

(2) 如果交付物品侵犯了第三方的工业产权或版权,卖方将自行选择并自费对交付 物品进行修改或更换,使其不再侵犯第三方的权利,但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功能, 或通过签订许可协议为客户获得使用权。如果在合理期限内未能做到这一点,订货方有权撤销合同或适当降低货款。客户提出的任何损害赔偿要求均受本通用条款第 8 条的限制。

(3) 如果卖方交付的其他制造商的产品违反了法律规定,卖方将自行选择向制造商和分包商提出索赔,或将索赔权转让给客户。只有在对生产商和分包商的上述索赔未能成功执行或因破产等原因无法执行的情况下,才可根据本第 7 条的规定向卖方索赔。

§8 过失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1) 卖方的损害赔偿责任,不论法律原因如何,尤其是不可能、延迟、有缺陷或不正确交货、违约、违反合同谈判期间的义务和侵权行为,只要在每种情况下都是过错,则根据本第 8 条进行限制。

(2) 卖方只有在其机关、法定代表人、雇员或其他代理人存在重大过失和故意的情况下,才承担违反合同基本义务的责任。合同的基本义务包括:及时交付和安装货物的义务,货物不存在损害其功能或可用性的缺陷,以及为使客户能够按照合同使用货物或保护客户员工的生命和肢体或保护其财产免遭重大损失而提供建议、保护和保管的义务。除非第(5)款另有规定,对非必要的合同义务不承担责任。

(3) 根据第 8 条第(2)款的规定,卖方从根本上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该责任仅限于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预见到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害,或卖方在履行应尽职责的情况下本应预见到的损害。因交付物品缺陷而造成的间接损失和后果性损失除外。

(4) 如果卖方提供技术信息或以顾问身份行事,且该信息或建议不属于合同约定的卖方应提供的服务范围,则卖方应免费提供该信息或建议,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5) 本第 8 条的限制不适用于卖方因故意行为、保证特性、对生命、肢体或健康造成伤害或根据产品责任法应承担的责任。在单纯过失责任的情况下,即使违反了基本的合同义务,卖方对财产损失和由此造成的进一步经济损失的赔偿义务也仅限于与卖方的产品责任保险或责任保险当前承保范围相对应的每例损失金额。

§9 保留所有权、保留权

(1) 以下约定的所有权保留用于担保卖方在合同伙伴之间的供货关系中对订货方的所有现有的当前和未来债权,包括仅限于此供货关系的往来账户关系中的余额债权)。

(2) 在所有担保债权得到全额支付之前,卖方向客户交付的货物仍为卖方的财产。这些货物以及根据以下规定保留所有权的货物在下文中称为 "保留货物"。

(3) 客户免费为卖方保管保留货物。

(4) 客户有权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加工和销售保留所有权的货物,直至变现事件发生(第 9 款)。不允许以担保方式进行质押和转让。

(5) 如果保留所有权的货物是由客户加工的,双方同意加工以卖方作为制造商的名义进行,卖方直接拥有财产,或者--如果加工使用的材料来自多个所有者,或者加工物品的价值高于保留货物的价值--按照保留货物的价值与新创建物品的价值的比例共同拥有(部分所有权)新创建物品。如果卖方没有获得这种所有权,客户现在将其未来的所有权或(按上述比例)新创建物品的共同所有权转让给卖方作为担保。如果卖方未获得该所有权,则客户现在已将其未来所有权或按上述比例将新创建物品的共同所有权转让给卖方作为担保。如果保留所有权的货物与其他物品组合成一件物品,或不可分割地混合在一起,而其他物品中的一件被视为主要物品,则卖方在主要物品属于他的情况下,应按照第 1 句关系中所述的比例,将该单一物品的共有权转让给客户。

(6) 如果保留所有权的货物被转售,作为预防措施,客户在此将由此产生的对买方的索赔权转让给卖方--在保留所有权的货物为共同所有权的情况下,按比例转让。这同样适用于替代保留货物或因保留货物而产生的其他索赔,如保险索赔或因损失或毁坏而产生的侵权索赔。卖方可撤销地授权买方以自己的名义收取转让给卖方的债权。卖方仅可在变现时撤销该收款授权。

(7) 如果第三方接触到保留所有权的货物,特别是通过扣押接触到货物,客户应立即通知他们货物是卖方的财产,并将此事通知卖方,以便卖方能够行使其财产权。如果第三方无法向卖方偿还因此而产生的司法或司法外费用,则客户应向卖方承担此责任。

(8) 如果保留货物的价值超过有担保债权金额的 50%以上,卖方将释放保留货物以及取而代之的物品或债权。卖方有权选择随后放行的物品。

(9) 如果卖方在买方违反合同的情况下撤销合同,特别是拖欠付款(清算事件),卖方有权要求买方返还保留货物。

(10) 只有在涉及同一合同关系中的索赔时,您才能行使保留权。

§10 维修

如果在维修前需要费用估算,必须明确说明。运输和包装费用由客户承担。必须支付维修发票金额,不得扣除任何费用。除非另有书面约定,一般在我们的工厂进行维修,也属于担保服务范围。

§11 回返

只有经过协商和同意,并考虑到适当的折扣,才可退还无瑕疵或已提供安全封条的货物。打开货物/带有安全封条的包装,即表示您同意购买。定制产品和软件一般不允许退货!所有托运或退货都必须附上送货单或发票的复印件。退货费用由客户承担,或 "免费送货上门"。

§12 大会

(1)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装配工作应予付款。我方的安装、装配和调试仅在书面协议后进行,并构成单独的合同。除非另有约定,否则由买方负责。

(2) 如果我方接手安装、装配和调试整台数控铣床,为了顺利交货和安装,我方将在交货前及时发送信息函,提供所有必要要求的信息(所需的占地面积和通道宽度、对安装场地的要求、卸货时是否需要叉车等)。买方必须确保在交货前完全满足上述所有要求。

(3) 装配费用尤其包括差旅费、每日津贴、通常的工作时间收费标准以及加班、夜班、周日和节假日工作、困难情况下工作以及规划和监控的附加费用。我们对准备费、差旅费、等待费和旅行时间费单独开具发票。如果非我方原因造成安装或调试延误,客户必须承担等待时间和进一步必要行程的所有费用。

客户自费为必要的辅助人员提供所需数量的工具。此外,客户还需提供足够大、合适、干燥且可上锁的房间,用于存放机器零件、设备、材料、工具等。为了保护我们的财产和装配人员,客户必须采取与保护其自身财产相同的措施。如果客户公司的性质要求装配人员穿戴特殊的防护服和防护装置,他也必须提供。

我们的装配人员及其代理无权进行非履行我们的交货义务和安装或装配交付物品的工作,或在未与我们协商的情况下由客户或第三方发起的工作。对于不属于我们责任范围内的工作,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由客户或其委托的第三方进行组装,则必须遵守我们适用的操作和组装规定。

§13 数据保护

您可以在链接"https://www.imes-icore.com/company/terms-conditions "下找到我们的一般数据保护声明

您可以通过链接"https://www.imes-icore.com/privacy-policy-dsm "查看我们的 CORiTEC Dental Smart Market 隐私政策

个人数据和公司相关数据一般都会得到保密处理,在不违反我们自己的营销目的的情况下,仅在商业交易必要的范围内进行收集、存储、处理和/或使用。向关联公司或服务合作伙伴传输数据时也是如此。客户可以在任何时候通过向info(at)imes-icore.de 发送非正式信息的方式,反对出于我们自己的营销目的使用、处理和传输其个人数据

§14 保密

(1) "机密信息 "是指另一方所有标明为机密的信息和文件,或根据具体情况被视为机密的信息和文件,特别是有关业务流程、业务关系和技术诀窍的信息。

(2) 双方同意对机密信息保持谨慎。

(3) 以下机密信息不在此义务范围内

a) 在签订合同时已为接收方所知悉,或随后在不违反保密协议、法律规定或官方命令的情况下从第三方处知悉;
b) 在签订合同时已为公众所知悉,或在签订合同后为公众所知悉,前提是不违反本合同;
c) 根据法律义务或法院或当局命令必须披露的信息。在允许和可能的情况下,有义务披露信息的接收方应事先通知另一方,并给予其采取反披露行动的机会。

(4) 双方只允许受职业保密规定约束的顾问或以前曾受本合同保密义务约束的顾问接触 机密信息。此外,双方仅向执行本合同所需的员工披露保密信息,并要求这些员工在离职后在劳动法允许的范围内履行保密义务。

(5) 任何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都将被处以 25,000 欧元的合同罚款。受害方的进一步索赔不受影响。

§15 最后条款

(1) 如果客户是商人、公法规定的法人实体或公法规定的特别基金,或者如果客户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没有一般管辖地,则卖方和客户之间的业务关系所产生的所有争议的管辖地由卖方(富尔达)或客户总部决定。但是,在这些情况下,(富尔达)是对卖方提起诉讼的专属管辖地。有关专属管辖地的强制性法律规定不受本规定影响。

(2) 卖方与客户之间的关系仅受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管辖。1980 年 4 月 11 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不适用。

(3) 如果合同或本一般条款和条件存在漏洞,则应视为合同双方在了解这些漏洞的情况下,根据合同的经济目标和本一般条款的目的,已同意用这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款来填补这些漏洞。

(4) 如果我们的客户将我们的产品出口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以外的地区,如果我们的产品侵犯了第三方的财产权,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客户有义务赔偿我方因出口非我方明确交付出口的货物而造成的损失。

(5) 双方了解货物可能受到进出口限制。特别是,可能会有授权要求,或者在国外使用货物或相关技术可能会受到限制。买方将遵守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欧盟和美国适用的进出口管制规定以及所有其他相关规定。卖方履行合同的条件是,不存在因国家和国际进出口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而导致的履行障碍。

(6) 合同语言为德语。我们保存合同文本,并通过电子邮件向您发送订单数据以及我们的条款和条件。对于其他语言的解释问题,只有德语版本具有约束力。

(7) 对本通用条款的更改和补充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方可生效。书面形式条款的废除也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状态:2021 年 8 月
imes-icore Gmb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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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6672 898-222